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及完成规定场次演出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创作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50%、30%、20%的比例分立项款、中期款、结项款三批次支付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经费,按70%、3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节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创作费、制作费、排练演出费三个一级科目。
第八条 创作费是指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编剧(含改编移植)费:指编剧进行剧本创作、改编、移植的费用;
(二)作曲(含编曲、唱腔设计)费:指作曲家对舞台演出中的音乐进行乐谱编排或有组织化的音响设计创作的费用;
(三)导演(含编导、指挥)费:指导演、音乐及舞蹈编导、乐队指挥将剧本、曲谱、设计图内容转化为舞台形象,并编排形成完整舞台演出的费用;
(四)舞台美术设计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用;
(五)表演创作费:指演员塑造舞台艺术形象,进行审美意象创造的费用;
(六)前期论证费:指演出主创、专家在制作前对剧本、导演阐述、舞台构思等重要内容进行论证的费用;
(七)后期修改费:指首演结束后组织专家针对剧目演出具体细节元素进行研讨和加工修改提高的费用。
第九条 制作费是指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制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舞台美术制作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用与制作费用;
(二)音乐制作费:指音乐素材采集、编配、制作、合成(录音、乐队演奏、录音棚租用及合成、混音、midi小样制作等)费用。
第十条 排练演出费是指在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排练演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租赁费:指排练演出期间所需要的租赁费用,如场地、器材、设备、服装、道具等;
(二)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剧场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三)差旅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宣传费:指剧本、导演手记等资料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五)录音录像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期剪辑、音像成品制作等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下各科目应在相应的限额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
第二节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实行定额资助。
第十五条 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作品的进一步修改提高和必要的成果展示。具体经费支出参照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有关开支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国家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和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