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1-05 15:4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实施“文化研究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研究工程”是省社科规划重大工程。凡经专家评审领导批准立项的工程研究课题均为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三条 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扣发展主题,立足浙江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整体运作,整合资源、创新体制,规范学术、生产精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引导社科界推出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准、能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为浙江发展和中华民族文化发展服务,为国内外人士提供解读浙江灿烂文化的窗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下称工程指导委员会)是实施工程的指导机构。工程指导委员会由省领导、各市主要领导及省直有关单位、浙江大学、相关省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工程指导委员会负责决定实施原则,审定工程规划,总结部署年度工作,指导工程实施。
各市应建立或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审定本地区“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协调各方力量,提供必要经费,指导方案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是组织实施“文化研究工程”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程实施细则、审定学术委员会专家人选、立项课题和成果出版。其职能部门省社科联及规划办,是“文化研究工程”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工程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专家,聘请有关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文化研究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各市社科联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工程实施方案,协助省社科联,做好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文化研究工程”设立若干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工程规划及研究方案,评审研究课题,评估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为开放式资深专家库,其成员由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向学术委员会成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省直有关部门、社科统筹协调部门的主要领导;
2.在我省“文化研究工程”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发挥着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在省内同行中有公认的学术造诣和优良的学术风范;
3.拥有一流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
4.思想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文化研究工程”的选题,按照广泛征集、汇总整理、论证修改、报批审定的程序制定。即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的基础上,由工程实施部门汇总整理,提出工程选题建议,经专家论证修改后,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和工程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文化研究工程”选题要以总结浙江人民生动实践,梳理浙江文明的传承脉络,挖掘浙江文化的丰厚底蕴,丰富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探索浙江发展的未来为研究重点,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突显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的亮点、特点;注重抢救和整理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条 “文化研究工程”选题以“工程参考选题”和“工程××项目选题”两种形式公布。
“工程参考选题”是“文化研究工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研究内容,指导工程实施期间的项目申报和立项,随工程启动同时发文公布。“工程参考选题”为开放式、滚动式选题。任何个人、单位都可根据实践和学术的发展,随时向工程实施职能部门提出建议选题。建议选题应填写《选题建议书》,注明选题名称,研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建议人姓名、单位。建议选题经专家论证,领导审定后,列入选题。
“工程××项目选题”是工程实施进程中,根据研究实力和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分批推出的工程当年度重点研究项目的选题指南,指导当年度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程××项目选题”是“工程参考选题”的补充。
研究者既可根据“参考选题”,也可根据当年度重点研究项目选题指南,确定申报课题。
第十一条 “文化研究工程”在浙江社科网上建立“文化研究工程选题库”。审定后的工程所有选题都将入库上网公布。“选题库”通过选题编号前“已立项”、“已完成”或“招标中”的标识,随时向社会公开工程进展情况,指导项目申报。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申报采用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任何单位、个人都可参照选题指南及管理办法投标申请项目。投标时,可以申报承接工程某项系列研究,也可申报承接工程某个单项课题。
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拥有该项目中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学术带头人群体;
3.能以主体力量承担并完成该项目的重点或关键任务;
4.对该项目能提供1∶1的配套经费。
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的单位,须在《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申报表》中注明项目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其研究方向、代表作,本单位参加项目的研究人员及其承担的具体任务和其他相关优势条件,并获得研究者签名同意。
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系列研究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报工程其他单项课题。
申报“工程单项课题”的研究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成该项研究的能力和部分前期研究成果;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3.申请人没有未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三条 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可视情况,与地方或教学科研单位采用联合招标方式。参与联合招标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联合招标项目方面较强的研究实力、或较明显的研究特色;
2.提出联合招标项目的具体选题和详细实施计划;
3.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欲与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联合招标的单位,应事先将联合招标项目选题和方案报告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其提出的选题和方案论证通过后,方能实行联合招标。
联合招标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文化研究工程”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1.研究者在工程某一研究项目所涉及的学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对该项目已拥有大量前期研究成果、写出部分初稿,可将该项目委托于该研究者。被委托者须按常规方式提交课题申报表和前期研究成果。
2.工程中属于地区历史文化研究和地方历史文献整理的项目,委托地方筹集资金,组织力量,投标申报。该类项目申报时,若遇其他投标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委托地方组织力量申报的工程项目,可以是单项课题,也可是与本地区历史文化特色紧密相联的某个系列研究项目。立项后,其经费由地方资助为主,省里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五条 属于“文化研究工程”研究内容,事先未立项、但已完成的研究成果,采用成果入选的方式,确认其课题,纳入“文化研究工程”。入选成果范围:
1.委托地方组织研究、尚未立项、尚未出版的浙江历史文化研究和浙江历史文献整理成果。
2.属于文化研究工程内容、已经出版,但还需再修定、再补充,确有再版价值的浙江历史文献整理成果。
3.地区和单位整体承接的“工程系列研究项目”中,未出版的单项课题成果。
4.目前尚未列入选题,但与工程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对工程的某些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的未出版成果。
申报入选的成果必须经学术委员会评审,确认其合格后,方才纳入工程。成果一旦入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后续出版补贴,并根据成果质量、地方组织力度和前期投入经费的数量等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办法:
“文化研究工程”采用统一的申报表。申报系列研究项目的(包括委托),采用《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申报表》;申报工程单项课题的(包括委托),采用《省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申报表》(附有《课题设计活页》);以成果入选方式申报项目的,采用《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成果入选项目申报表》(附有《成果内容简介活页》)。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浙江社科网”上下载。
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的申报,由申报单位直接填写申报表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报单位应在申报表中,写明配套条件,并在“单位承诺”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工程单项课题的申报,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法。即申报者根据工程选题,确定研究课题,填写申报表及活页。申报者在填写活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申报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否则不予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前期成果进行资格和学术上的审查,并在申报表中“单位承诺”一栏和“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认可盖章后,再向省社科规划办申报。市一级所属范围的申报由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市社科联受理。
申报所需材料:
1.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的,需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申报表》一式十份;申报工程单项课题(包括委托)的,需报《课题申报表》一式一份,《课题设计活页》一式十份。如需要向评委会提供前期研究成果,可附成果复印件一份。
2.采用成果入选方式申报课题的,需报《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入选成果项目申报表》一式一份;《成果内容简介活页》一式十份。并附成果打印稿一式四份。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立项,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工程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申报,都须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方能立项。
第十八条 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把关。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与地区或科研单位联合招标的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联合招标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把关。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课题的专家不参加评审;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单位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评审;与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联合招标单位的专家,在评审联合招标课题时,其人数不得超过总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按本办法,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
工程系列项目的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不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可对项目承担者的项目设计、研究力量等提出质疑。项目负责人要对质疑进行答辩。评审专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工程系列研究项目。
工程单项课题的评审采用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讯评审专家主要由省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根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对匿名送审的《课题设计活页》,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会议评审专家主要由省内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匿名送审的申报材料排序,并写出评审意见。省社科发展规划办综合两次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课题,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
3.审批立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立项。
第二十二条 评审标准:
1.选题切合工程主旨。对浙江当代发展和浙江历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2.申报者对本课题研究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3.课题承担者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研究;
4.成果有出版、推广的价值,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1.联合招标单位研究人员承担的属于联合招标项目范围内的课题;
2.已获得横向经费资助的课题。但申报者应提供经费资助证明;
- 研究已完成,书稿较完整,并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者视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系列研究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可在承接的项目范围内,根据本办法,自行确定具体课题的承担者。但须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课题顺利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助工程实施职能部门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改变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无故延期,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其它非重要事项的变动,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撤题,并在“浙江社科网”上公开通报。
1.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4.成果两次未通过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联在“浙江社科网”上建立《“文化研究工程”项目执行信誉栏》,公布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文化研究工程”经费实行政府财政支持与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办法。
1.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①工程项目评估、立项;②部分项目的研究;③定向委托各地组织申报立项课题的补贴;④成果的鉴定;⑤部分成果的出版;⑥奖励。
2.省委宣传部从“两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当代浙江发展”重大招标课题的立项、研究和成果鉴定。
3.各市财政相应设立专项经费,按照“省里组织项目,地方给予配套;地方组织的项目,省里给予补助”的原则,用于:①配套资助本地区研究者承担的“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的研究或成果出版;②资助“文化研究工程”中定向委托本地区组织研究地方历史文化研究项目和地方历史文献整理项目的研究和成果出版。
4.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配套经费,支持项目研究和成果出版。
5.整体承接工程项目,或参与联合招标的地区和单位,至少按1∶1的比例提供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和成果出版。
6.积极争取社会(包括海外)赞助或捐助。对捐助的个人或单位,可视情考虑冠名。
第三十一条 “文化研究工程”经费用于:
1.项目评审及成果鉴定;
2.课题研究及与课题研究相关的重大研讨活动;
3.部分成果的出版资助;
4.优秀成果奖励及先进工作奖励;
5.工程项目的管理及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化研究工程”经费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并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文化研究工程”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工程规划,提出当年度预算方案,省社科联党组核定后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审批决定和课题进展情况,具体负责经费的划拨,并向省社科联党组和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当年经费收支情况。
经费拨付程序为:省社科规划办编制《工程项目经费拨付表》,经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文化研究工程”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拨付给课题组个人。第一次拨付总经费的40%,完成后视成果质量再拨付余额部分。获得余额的条件是:成果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的鉴定,列入出版系列。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经费应在课题研究启动时到位50%。余额部分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划拨。
第三十五条 立项的“工程系列研究项目”,其经费一次性划拨到系列项目承担单位,由系列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管理。
第三十六条 撤项的研究课题,终止拨款。
第八章 成果验收、结项与出版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项目成果都要接受省社科发展规划办组织的专家鉴定,确认合格后方能验收、结题,并进入出版程序。未鉴定或未通过鉴定的成果不得擅自出版,否则,撤消其课题,并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根据课题内容,从“学术委员会”和省内外“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挑选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在参与本单位研究成果鉴定时,不得超过两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鉴定程序。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报送完整的研究成果6份、成果简介(成果主要的新观点、新贡献,4000字左右)1份以及经本单位科研部门认可盖章的《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省社科发展规划办接到《科研成果报告》和成果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用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视情况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
通讯鉴定实行双向匿名鉴定。鉴定专家须在鉴定意见书上如实写出评语。鉴定组织者应将鉴定意见及时告知课题负责人。
会议鉴定要求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鉴定要形成鉴定结论。
第四十一条 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在具有影响的出版社出版,出版时必须采用系列研究丛书的统一封面,并在封面醒目处标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库”字样。在封底标识“××研究大系××系列丛书”字样。由各市直接组织、或给予经费支持的项目成果,出版时将在合适位置标明组织者和支持者姓名。
第九章 奖 励
第四十三条 为鼓励多方筹资、精品生产和成果转化,设立年度评比、奖励机制,表彰优秀成果和在工程实施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设立优秀成果奖。奖励以下成果:
(1)在鉴定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成果;
(2)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纳、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对工作产生实际影响的有关浙江当代发展的应用对策性成果;
(3)在学术界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或历史文献整理成果。
获奖成果给予一定的奖金,也可根据研究者要求,奖励省社科规划课题1项,研究内容自定。对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获奖成果,推荐列入浙江“文化精品工程”。
2.设立“年度组织奖”。奖励在工程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和单位。奖励条件为:
(1)制定了本地区或本单位实施“文化研究工程”的具体计划以及确保工程高质量完成的办法;
(2)设立了专项经费,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本地区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给予了经费支持;
(3)委托地方组织力量投标申报的项目中,实际承接项目的立项率位于全省前六位;
(4)本地区或本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完成率位于全省前六位;
(5)本地区或本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成果在专家鉴定中,获得优秀的成果达到较高的比例。
本地区、本单位获奖情况列为各地、各单位文明建设考核业绩。
3.设立“特殊贡献奖”,奖励在文化研究工程资金筹集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优秀成果奖、组织工作奖和特殊贡献奖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省社科发展规划办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经省社科联党组审查后报省社科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奖励经费标明用途,汇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