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1-05 15:47:23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研究资助经费、出版经费、组织工作经费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四条 研究资助经费是文化工程选题(今、古、人、文)四大板块范围内各类立项或委托研究的课题的研究资金。
第五条 研究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以及项目研究时发生的差旅费、购置研究所需资料费等。爱资助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发放稿酬。
研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娱乐消费支出。研究经费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按照课题立项类型(系列或单项)确定,由省财政核拨给立项课题所在单位。
第六条 出版经费是指根据文化研究工程成果的评审结果,对准予出版的研究成果给予的出版补助资金。出版经费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报省财政拨付给出版社。
第七条 文化研究工程项目分为研究类单项课题、研究类系列项目、文献整理类单项项目、文献整理类系列项目等4类。研究类课题按系列和单项两类标准确定项目研究经费,系列项目研究经费按每项(册)6-8万,单项研究项目按每项(册)4-6万确定。文献整理类研究项目按每项(册)3-5万确定,点校费按每千字10元确定。
第八条 文化研究工程追加经费用于弥补研究经费的不足,追加经费由研究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后报省财政拨付。
第九条 组织工作经费是指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工程项目、课题立项评审、课题成果评审、系列课题统稿费、成果宣传等与文化研究工程直接相关的经费。系列课题统稿费按课题研究经费的10%确定。
第十条 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编制下一年度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及说明报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的财务情况和文化研究工程的工作安排审批预算,组织工作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文化研究项目资助方案,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审批后,由财政核拨专项研究经费。
研究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立项时拨付总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余额待项目完成后经鉴定评审合格可出版的拨付其余经费,不合格不再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资金必须纳入资助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作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单位和个人取得文化研究工程项目补助经费后,要及时按照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研究内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专项经费外,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人及直系亲属项目的立项、成果等评审活动。一经发现,将终止该专家对文化研究工程的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