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7-01 14:5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贴近”原则,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先进文化,普及社科新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道德风尚和公众人文社科素养,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面向全省社科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采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包括重大课题、年度课题、社科普及出版资助。
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指围绕重要现实问题,由省社科联直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综合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指根据省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过高校、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县社科联的组织发动,由会员自下而上申报的课题。年度课题设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七条社科普及出版资助用于资助无出版经费或在出版过程中经费不足的著作或读本。社科普及出版资助分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上年的下半年进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未完成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社科普及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高校、省级社团、理事单位和市、县社科联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社科联申报。
第九条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联科普处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的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科普处在对所有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家组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会议匿名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最后经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立项。
评审必须坚持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请当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的评审工作。
课题立项后,课题推荐部门,必须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课题推荐部门同意,并报省社科联科普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省社科联科普处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销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科普处根据财政厅下拨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计划,提出课题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按照省社科联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文印费、计算机使用费、管理费、劳务费、出版费等。
第十六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题的,省社科联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预留经费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对立项的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和转化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成果”。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课题成果,省社科联不予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向省社科联科普处提出验收、结项申请,送交最终成果3份,填写《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成果鉴定表》(可从“浙江社科网”下载),办理鉴定、结题手续。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已经正式出版的,可免于鉴定,由省社科联科普处验收;其余成果须由2名非本单位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鉴定后,交由省社科联科普处,验收通过,方可结题。课题研究成果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