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社规〔2018〕18号
各有关单位,市社科联所属各社团,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8年8月修订)》已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规律,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重研究我国、我省和杭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注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和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在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选 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年度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上一年末或当年初。
第六条 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我省特别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分常规性课题、重大课题、专项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和基地课题等类别。
常规性课题是指在课题指南指导下按年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学科共建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其中重点课题为研究重大问题及学术前沿的课题;一般课题为围绕主攻方向和学科发展立项的具有某一方面价值的课题;学科共建课题是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与有关单位为扶持学科发展而设立的课题;青年课题为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下的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为经费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的课题。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市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专项课题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或理论和实践形势需要,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或与合作单位联合设立,采用共同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后期资助课题是指事先没有立项但研究成果符合市社科规划课题条件、经申报评审后立项资助的课题。
基地课题是指在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自身研究方向、打造学术高地而设置的课题。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的申报,从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市社科规划重大课题、专项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和基地课题的申报,一般从课题招标通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
2.课题负责人只限一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 申报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4.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5.未完成国家、省及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特殊情况除外)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基础理论类课题一般为论文或专著(含文献校勘),应用对策类课题一般为研究报告。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3年,论文时限一般为2年,研究报告时限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要求的按招标书确定时间。最终成果形式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的,一般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
7.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基地课题,以及与合作单位联合设立的专项课题等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从杭州社科网查看和下载课题申报的有关材料,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通过杭州社科网“网上申报系统”认真填写和打印申请书(特殊情况除外)。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的背景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网上和书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截止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分类,并在杭州社科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评审采取同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从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采取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也可委托外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或社科联)组织异地匿名评审。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采用网络匿名评审。初评专家主要由兄弟省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登录网上评审系统,按课题评审标准对申请书的《课题设计论证》进行量化评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初评专家评分的平均得分,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提供下一轮终评。
3.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2/3以上票数。
评委会综合平衡后,提出报送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名单。
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批,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杭州社科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公示无异议的课题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课题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在杭州社科网发布立项通知,并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资助通知。
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其他类型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与合作单位(市委市政府重要部门除外)联合设立的年度专项课题立项一般控制在5项以内。
第十七条 课题立项标准:
1.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决策参考,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保密制度。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通知发布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与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协议书》(简称“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承担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市社科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常规性课题、专项课题和基地课题的中期检查,了解、掌握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填写《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情况总结表》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不得偏离研究主题);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5.延期6个月以上;
6.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7.中止课题研究;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一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对新更换负责人的“委托书”,以及新负责人的“承诺书”;第四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五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应对申请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6个月;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批后,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的结题等级鉴定为不合格;
3.结题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课题完成率较低的单位或部门,应督促其整改提高,整改未见成效的,在次年的申报中实行限额申报或限额立项。对课题完成情况较好、结题率列前位的单位或部门,在次年的立项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市社科规划常规性课题、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使用,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决定,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每年立项评审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每年将当年规划经费收支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按70%和30%比例核定。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6.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在实施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三十条 常规性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首期经费统一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的40%拨付;后期经费根据课题完成的成果评审等级拨付:成果等级为优秀的,按重点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剩余经费;成果等级为良好的,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剩余经费;成果等级为合格的,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核定、拨付50%的剩余经费;成果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不资助课题如成果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则追认为资助课题,按一般课题资助标准后期一次性拨付经费。专项课题等其他课题可根据立项需要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经费。资助经费下拨到课题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根据研究需要,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拨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的课题,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延期情况,减少拨付后期经费。其中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减少20%,延期半年至一年的减少50%。
第三十二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予以撤销的课题,后期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 学科共建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 题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一般分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其结题条件要求分别为:最终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最终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本市级公开出版物发表;最终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直接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申请评审结题,或向市社科联(院)刊物《成果要报》投稿申请刊发结题。
同时,课题最终成果要求体例完整,字数一般要求在专著10万字、发表论文5000字、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主要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等字样。无此字样,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予受理结题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研究并最终研究成果达到结题条件后,课题负责人通过杭州社科网“项目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鉴定(验收)结题审批书》,上传电子版结题材料(包括成果要报、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同时向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书面结题材料,由承担单位书面和网上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
报送的书面结题材料包括《鉴定(验收)结题审批书》一式1份、成果要报2份、最终成果一式4份、各阶段性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提交结题申请后,常规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确定相应等级。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次。成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1)成果形式为论文,按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标准,在国内一级期刊以上发表;(2)成果形式为论文或专著,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被杭州市社科联(院)刊物《成果要报》录用刊发,或被省、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主要领导批示,或被省、市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采纳(相关部门出具证明)。资助课题成果如结题评审为优秀的确认为重点课题,良好和合格的确认为一般课题。不资助课题成果如结题评审为优秀的则追认为一般课题。如课题成果结题评审等级为不合格的则撤消立项。
重大课题、专项课题等其他类型的课题按立项要求进行结题。
第三十七条 成果评审专家的选定:
1.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从市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选择产生成果评审专家。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的评审,必须有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
- 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一般选定3-5人。
- 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评审根据课题结题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评审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成果评审的标准和内容重点是评审课题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立项标准,并确定成果等级。
第四十条 课题评审专家在成果评审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评审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评审的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结题评审完成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在杭州社科网公布课题成果等级及后期下达经费,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半年一次。
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通过结题评审为合格等级(含)以上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各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立项合作单位应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ag凯发国际k8的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杭社规〔2016〕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